清远市卓业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龙霞与你单位清远市卓业服饰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5〕975号),申请人龙霞要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前的工资342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据公司下发其他员工计时25元/每小时的工资标准向申请人补发2024年11月18日和2024年11月20日每天10小时工资500元,3.恶意拖欠,申请双倍赔付2684.8元,4.支付讨薪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2000元,5.仲裁申请人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共计5526.8元。因多次无法联系你单位签收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并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邮寄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经快递员多次投递,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后本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现场送达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无人签收,本委采取拍照留置,张贴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公告期内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1月27日15时00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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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